云南省中医中药研究院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2015-05-11 浏览量:1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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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医中药研究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建立有活力的科研运行机制,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是保证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应多种渠道争取,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本院有关财务规定,严格遵守财务纪律与开支手续,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科研经费主要来源有:

(一)国家及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纵向项目);

(二)横向项目经费;

(三)院基金项目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 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本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六条 纵向计划项目经费

(一)经费到帐后,财务科按照项目预算设置账目,进行单独核算。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预算使用,如有大幅度调整,需报科研科审批和备案。

(二)为调动广大职工申报项目的积极性,我院实行项目经费配套,为使有限的资金更高效地发挥作用,保证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配套经费在项目获批后到帐;项目配套经费具体数额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确定。

第七条 院基金项目经费

(一)院基金项目经费从当年的事业收入中列支。

(二)院基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计划使用。

第八条 横向项目经费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使用。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由科管科建立科研经费收支册,发给课题组。科研经费收支册上的经费包括资助经费和院配套费。 科研经费收支册由项目组负责人直接掌握,项目负责人报账时须凭项目经费收支册,经科管科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按财务报销审批手续进行报账。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院内部管理的规定管理项目经费。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我院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人员事业费拨款,不得在申请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化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
()技术引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国内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等费用。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标准如下: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人天的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三)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燃料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不高于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核定[100×8%+(资助经费总额-100)×5%]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高于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统一由院管理和使用,不准直接计提管理费。
  (十四)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之外的其他必要开支。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项目经费预算时单独列示并注明开支的具体内容,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院内部管理的规定管理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所有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须办理政府采购及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  凡用科研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设备费、加工费的,应提交科研协作合同、委托加工合同,作为财务审核附件。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科管科有权停止经费的使用:

1、违反科研管理与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者;

3、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者;

4、课题负责人调离本院或长期脱岗;

5、无故更改科研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者。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1、科研项目经费由科管科会同财务科全面掌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2、实施科研经费年度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每年度要向科管科书面报送阶段性研究成果或进展情况,并附当年经费的使用情况,对不能按时报送材料者,科管科有权冻结经费的使用。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结题(鉴定、验收、)合格,即清理帐目,纵向项目经费结余,将由上级部门收回;横向经费及院基金经费结余作为新项目的预研与启动经费。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科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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